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 履职尽责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8-14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尽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安徽省文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在书法事业发展、行业建设和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能力,根据《安徽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安徽书法事业繁荣发展,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应当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依规行使各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在安徽省文联的领导下,负责本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参加会议。主要是指参加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参与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1.积极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缺席;


2.认真对待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合理发表看法,行使权利;


3.带头贯彻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在任期间,有义务和责任参加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参加活动。主要是指省文联、省书协组织开展的重大主题文艺实践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采风创作、展览评审、文艺志愿服务、文艺骨干培训等,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理事应积极参加,必要时还应带头组织其他文艺骨干一同参加,不得无故拒绝参加,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履行请假手续说明原因。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在任期间,应积极参加安徽省书协活动,相关情况记入履职档案。


第八条  联系培养青年文艺工作者。主要是指主动联系帮助基层和创作一线的青年文艺工作者,在思想引领和专业技能上加以引导,为其成长成才提供指导帮助;积极参加安徽省文联、安徽省书协举办的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关心扶持新文艺群体。主要是指密切关注书法界新文艺群体发展状况,对其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导,积极搭建协会与新文艺群体之间的桥梁。


第十条  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主要是指结合自身业务专长,积极参与协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发挥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推动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  推进行风建设。主要是指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推动书法界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十二条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主要是指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力,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为书法事业更好发展和服务好广大书法爱好者出力尽责。


第三章  履职服务与保障


第十三条  维护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权利。省书协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的权利,按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理事会,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四条  提供履职平台,畅通履职途径。不定期举办展览、培训、活动、座谈会等,提供充分的履职条件;拓宽工作思路,畅通工作渠道,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与青年书法家、新文艺群体书法家、基层书法创作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打造更加全面的履职环境和更加便捷的履职途径。


第十五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时,提前通知相关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特别是组织调研、座谈会等活动时,要提前告知活动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参与度,提高履职成效。召开重大会议时,及时收集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意见建议,对最终形成的决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将会议内容和结果及时通报因特殊情况未能参会的其他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做好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参加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联络服务工作。由省书协办公室负责,建立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联络档案,完善联络制度,积极加强与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履职工作中的困难,并做好相关记录。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应向办公室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在有变更时及时告知,以便保持沟通顺畅。工作人员有保护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联络方式的责任,不得将信息泄露给不相干人员。


第十七条  完善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制定学习计划,不定期举办培训、学习,提高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的理论学习、调研能力、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工作保障,使其明确职责和要求,并在制度内合理履职,着力构建合理、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履职档案,实行履职情况登记考核制度。定期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的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当提前向省书协请假,说明理由;会议或活动中需要请假的,及时向会议或活动主办方提出请假要求,不得擅自离会或缺席。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职管理。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由省书协及时督促提醒,情节严重或多次提醒不改正的,省书协有权提请理事会或主席团研究,报经省文联批准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在适当范围内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并对认真履职的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进行鼓励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所有要求,主席团成员要率先垂范,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书法家协会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